車禍談和解理賠,心態正確非常的重要!


 

同時,別以為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沒事了!

 


 

前言重點介紹

 


 

車禍談和解理賠,有所謂︰


 

產險理賠看「警方初判分析表」,


 

法院看「車禍事故鑑定」的說法!

 


 

一般談和解理賠,都會等警察局初判表出來後,

當事人去申請肇事責任歸屬鑑定,然後才開始談和解。


 

車禍談和解,

最好就是能夠「大事化小」,不要把事情鬧大。

若非得鬧到法院,恐怕和解之路就會曠日廢時了。


 

(會鬧到法院,可能就是非常嚴重的車禍,

或是理賠談不攏,

有受傷的一方決定告車禍肇事者「過失傷害罪」!)


 

談和解,請向對方積極表現出想和解的誠意。

要想盡快達成和解的共識,雙方的心態都要正確,

才能夠讓車禍事故劃下句點!


 

哎! 如果,不想因為車禍而產生的糾紛孽緣持續太久,

還是盡早和解為上策。

畢竟孽緣早早結束,才能夠否極泰來啊


 


 

正文


 


 

前些日子發生了一件小車禍!


 

我騎機車直行與右轉準備進入巷子,

未提前打方向燈的汽車發生擦撞!


 

(所謂的小車禍︰是指我上了救護車

到醫院急診處就診,照了 X 光,

醫生說︰並無骨折的現象,診斷書病名︰

1、右手手腕挫傷。 2、左腳踝挫擦傷。)


 

也因為車禍,上網看了很多相關的資訊,

因此心中有一些心得和感想跟大家分享。

以下,提供給車禍當事人作為參考。


 


 

發生了車禍,我撞到了人,有人受傷,怎麼辦?


 


 

發生了車禍,如果有人受傷,

先不要論是誰的肇事責任,應該先去關心傷者的傷勢如何?

快一點報警及叫救護車。


 

(如果有人受傷,

先打 119 請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再打 110 報警!)


 

萬一,傷者受傷嚴重,待警方做完現場筆錄,

另一方最好到醫院去關心一下傷者的傷勢狀況。


 


 

還有,未受傷者或肇事者,請注意自己說話的口氣和態度。


 

例如︰


 

1、未受傷的汽車駕駛對受傷的機車駕駛說,

你這個是小傷啦,不用小題大作到醫院檢查。


 

千萬不要把自己當作是醫生,

去判斷對方的傷勢需不需要坐救護車到醫院救治。

別多嘴,請交給救護的消防人員去判斷即可。


 

2、汽車駕駛對受傷的機車駕駛說,

我有保險,一切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會負責跟你溝通協調賠償的問題。


 

對受傷者,一開口的語氣之中,

絲毫沒有要關心對方的意思。

說話的口氣,就好像是置身事外的第三者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車禍彷彿不關他的事一般。


 

(請參閱附加相關資訊︰

車禍談和解,別以為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沒事了!)


 

3、千萬別太早啟動「自我保護機制」,規避車禍的責任。

車禍的當下,還是先關心一下受傷之人的傷勢比較重要。

別自己妄下結論,跟對方強調自己沒有錯。


 

發生車禍,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

自然會有警方依據現場處理勘驗之記錄、路口監視器、

行車紀錄器、哪一方的路權優先原則…

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


 


 

車禍的交通事故發生後,後續如何處理?

 

可依肇事責任的歸屬,談和解理賠!


 


 

車禍談和解理賠,有所謂︰

產險理賠看「警方初判分析表」,

法院看「車禍事故鑑定」的說法!


 

一般談和解理賠,都會等警察局初判表出來後,

當事人去申請肇事責任歸屬鑑定,然後才開始談和解。


 

在車禍的交通事故發生30天之後,

可免費向警方申請警方初判分析表,

上面會記載警方初步判定的肇事責任。


 

若車禍只有輕微車損、人輕傷,

為狀況單純,很明顯的責任事故,

初判表出來,保險公司就會跟對方談理賠了。


 

若初判表出來,如果其中的一方,

對初判分析表的結果持有異議,

還可以向當地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申請車禍交通事故的鑑定,

申請人須支付新台幣3000元。


 

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之後,雙方開始分析在車禍事故中

所受到的損害(包括受傷的人和財物!),向對方求償。

可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


 


 

要想盡快達成和解的共識,


 

雙方的心態都要正確,


 

才能夠讓車禍事故劃下句點!


 


 

首先,相對肇事責任較輕者(受傷者),不要得理不饒人!

求償要合理,不要為求拿到更多的賠償金而獅子大開口。


 

而車禍肇事責任較大者,談和解理賠,態度則是非常的重要!


 

車禍的發生,你不是故意的,

然而畢竟事情發生了,你就得面對。


 

通常,自知理虧的肇事者,姿態應該要放軟,

向對方積極表現出想和解的誠意。


 

還有,如果你是車禍肇事責任較大者,而對方有受傷,

你更要有誠心跟對方盡快的達成和解。


 

必須持續和對方聯絡,關心對方的傷勢,

這樣後續的和解理賠才會比較好談。

否則,肇事者除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如果對方傷者提告,還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交通事故受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之內,

可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局提出告訴。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

民事求償的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有些車禍案例,對方不肯和解或理賠談不攏,

有受傷的一方可能會提告過失傷害罪,

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逼對方出面談和解。


 

然而,車禍談和解,

最好就是能夠「大事化小」,不要把事情鬧大。

若非得鬧到法院,恐怕和解之路就會曠日廢時了。


 

哎! 如果,不想因為車禍而產生的糾紛孽緣持續太久,

還是盡早和解為上策。

畢竟孽緣早早結束,才能夠否極泰來啊


 


 


 

附加相關資訊︰


 

車禍談和解,別以為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沒事了!

 


 

車禍談和解,千萬別跟對方說︰我全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然後,車禍後續處理都不出面,完全置身事外。


 

車禍當事人(被求償者)要有一個清楚的認知概念,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就只是協助我們處理車禍事故的人。

別以為自己有保險,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自己就沒事了。

你自己還是要持續關心車禍和解的後續處理狀況。


 

有些車禍案例,因為有受傷者和對方的保險公司理賠談不攏,

有受傷的一方不肯和解。

可能,就是因為身為你代理人的理賠專員態度不好,

對傷者缺乏同理心,對傷者的求償理賠會加以刁難。


 

或是,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金額讓對方不滿意。

結果,導致傷者不爽,決定告車禍肇事者過失傷害罪。


 

車禍肇事者請記住︰


 

所謂好的保險公司和好的理賠專員,

會盡一切最大的努力(保險額度之內),

幫助你盡快達成和解。


 

而不好的理賠專員,可能會因為求自己的工作表現,

想極力壓低對方的理賠金,讓保險公司少賠一點。

完全不考慮被求償者能不能盡快的和對方和解。


 

結果,在對方有傷而無法和解的情況下,

對方一怒,有可能變成你必須要上法院訴訟。


 


 

者︰心靈園丁 義哥 1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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