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罰單申訴或行政訴訟,


 

最好要有證據當作輔助的判決!

 


 

前言重點介紹


 

依法舉發無誤!


 

警察「目擊」民眾闖紅燈,或是有「證據」

交通違規的影片或照片),差別很大!


 

警察「目擊」民眾闖紅燈

(若是有模稜兩可的空間,

例如︰民眾搶快,黃燈轉紅燈!)。

民眾因此被警察攔停舉發。


 

民眾若有疑義,提出申訴。

然而,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和法院的判決,

若無法秉持審判中立之原則,

在缺乏證據之下,卻只採信警察之說法,

對弱勢的老百姓而言,相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若是,警察說你闖紅燈,你就是闖紅燈,

實難以讓交通違規的民眾感到信服!


 

有影片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鐵證如山罪證確鑿

相信交通違規民眾也無從辯駁!


 

(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又不是以前古早的時代。

有採證之影片,仲裁者當然要作為仲裁之依據。


 


 

正文

 

 

被警察開交通違規的罰單,

你認為警察的取締有誤,與違規事實不符,

還是引用法條有誤,屬裁罰不當?


 

或是,你另有特殊的原因,需要申訴,

為自己爭取權益,請求撤銷原處分嗎?


 

警察取締交通違規,被開罰單者若是有異議,

可以向當地的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起申訴。

申訴不過,還可以申辦裁決書,再向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上個月,我被警察開了一張闖紅燈(左轉)的罰單!


 

事實經過︰

我騎機車,從××街紅燈停止線前方,

騎進路旁一棟無人居住屋子的騎樓,

再從騎樓出來,往××街方向(綠燈)行駛。


 

紅燈延伸的範圍,應該不包括民宅之騎樓吧?

用闖紅燈左轉的法條適當嗎?


 

我個人認為,我沒有闖紅燈之意圖及行為!

於是,我向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出網路線上的申訴。


 

我主張︰


 

一、本人並無闖越紅燈停止線之意圖及行為,

也並無在紅燈道路上,進行左轉或迴轉之動作。

因此,跟闖紅燈之構成要件顯然不符。


 

二、警員職務報告︰說本人違規事實明確屬實。

當時,警察騎機車追上我,把我攔停,

說他的密錄器有拍到我闖紅燈。


 

(有拍到我不是直接闖紅燈左轉,而是從騎樓出來嗎?)


 

申訴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請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向警員查證,提供闖紅燈的密錄器影像,作為仲裁之依據。


 

如果,闖紅燈之法條是裁罰不當,

還請裁決中心撤銷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謝。


 

然而,經過兩次申請覆查的結果,都是「依法舉發無誤」!


 

(有興趣請參閱前文︰

一、騎機車被警察開闖紅燈的罰單,

申訴案例的個案交流探討!


 

二、騎機車被開闖紅燈罰單,向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申請網路線上申訴之案例探討!


 


 

於是,我上網去搜尋,


 

看了一些網友們交通違規申訴和法院判決案例


 

的自身經歷和說法(摘錄整理如下)︰


 

很多案例,都有民眾要求警察提供交通違規之證據。

民眾覺得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罰單有誤,

自己並沒有闖紅燈,要求警察提供證據。


 

例如︰警察騎機車攔停,說他的密錄器有拍到民眾闖紅燈。

警察局也說︰員警巡邏攔查交通違規時,

會打開密錄器側錄,作為事後開罰的佐證。

民眾若對罰單不服,可以依法申訴。


 

於是,民眾向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

申請提供警察舉發當時的密錄器影像!


 

申訴人說︰

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請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向警員查證,

提供闖紅燈的密錄器影像,作為仲裁之依據。


 

警察承諾被開罰單民眾,

若去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會檢附密錄器影片。


 

民眾的認知,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在仲裁時,

警方應該有義務要檢附舉證責任。


 

但事實上,被警察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

若警方無法提供佐證之照片或影像,亦可成案!


 

我們看看開單警察拒絕檢附密錄器影片,會有哪些說法︰


 

執勤時雖然有帶錄器,但是當時並沒有開機。


 

警察說︰密錄器是他自掏腰包,自費買的,

不是公家發的,只是為了蒐證自保之用!


 

或是,你申訴,

他早已經把影片檔給刪除掉了,你也拿他沒轍。


 

交通違規取締案件,員警應該要建檔,

密錄器影片至少須留存一年!


 


 

再看交通違規,判決的案例


 

網路資訊整理摘錄)︰


 

司機不服警察取締,說自己並沒有闖紅燈。

之後,他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

要求警方提出能夠證明他有違規的證據,

否則就應該要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之後,法官認為,

交通違規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之間。

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違規,不便以攝錄器材,

採證違規的情形,所在多有。


 

而且有些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

不必然皆需以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


 

為了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處罰條例立法時,

即已賦予警察得當機處分的權限。

因此,就算警方沒有辦法

提供違規時的錄影或採證相片來佐證,

警員親眼目睹也是可以證明,因此判決違規人敗訴。


 


 

警政署答覆也如出一轍


 

有關陳情人質疑本局員警舉發闖紅燈無證據,

僅以目測等情事。


 

對於當場舉發而非以科學儀器採證之交通違規,

鑑於交通違規事實往往驟然而現、稍縱即逝。

如一律要求舉發員警不分違規情節,均須預留證據,

俾便事後提出供法院審酌。

除有現實技術可行性之困難外,

勢將大幅提高交通管理之行政成本,

削弱道路交通管理之行政效能。


 

又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所列違規事實,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

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行為,

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

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有效,

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亦應認定為正確無誤。


 


 

網友們說︰


 

交通違規,向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按照以往的案例,有些法官(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會認為,為了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就算警方沒有辦法提供違規時的錄影或相片來佐證,

警員親眼目睹也是可以證明違規,

而且警察開罰單是其處分的權限。


 

還有法官會認為,員警跟民眾素昧平生又無怨懟,

不可能僅因想要達成公務績效換到嘉獎,就做出不實的舉發。


 

(以前,警察取締交通違規,

只要開單就可以抽成拿獎勵金,因此引發民怨。


 

後來,交通部修法,

警察開罰單不可以再從民眾繳交的罰款裡抽成。

如今,據說︰警察取締交通違規,可以憑分數達標後,

換到嘉獎的獎勵或獎金。)


 

網友們說︰警察執法不會為了公務績效,

而做出過度的舉發嗎?


 

取締交通違規,若公務績效是一種誘因,

員警舉發則是和違規當事人,是屬於利害關係人。


 

要做出公平的裁決

則不能只偏聽一方之說法,更需參酌證據。

更何況,警察執法不會有失誤或疏失的時候嗎?


 

警察「目擊」民眾闖紅燈

(若是有模稜兩可的空間,

例如︰民眾搶快,黃燈轉紅燈!)。


 

警察攔停舉發,民眾若有疑義,提出申訴。

然而,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和法院的判決,

若無法秉持審判中立之原則,

在缺乏「證據」之下,卻只採信警察之說法,

對弱勢的老百姓而言,相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若無需「證據」,

只需憑警察「主觀」之認定?


 

警察說你闖紅燈,你就是闖紅燈,

實難以讓交通違規的民眾感到信服!


 

若有影片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

鐵證如山罪證確鑿,相信交通違規民眾也無從辯駁!


 

(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又不是以前古早的時代。

有採證之影片,仲裁者當然要作為仲裁之依據。


 

交通違規罰單,民眾申訴或走行政訴訟,

不見仲裁者的評斷過程之程序正義

如何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口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和地方法院,

能夠採納民眾之建言,最好要有證據當作輔助的判決


 

(請參閱附註︰為了比賽的公平與公正性,

可以申請行使電視輔助判決機制!

 


 

附註︰


 

為了比賽的公平與公正性,


 

可以申請行使電視輔助判決機制!


 

以前的運動文化,裁判很有權威性,

做出來的判決,可以說是不容質疑,也不容許球員挑戰。

如今,進入了民主的時代,思維開放進步了!


 

有爭議,或是有模稜兩可空間的判決,

認為被誤判的球隊,都可以申請行使電視輔助判決機制!


 

現場執法裁判不會進審判室,

室內技術委員則透過現代科技的輔助,

看螢幕的重播(畫面放慢速度、定格、重複播放…),

查看當時的判決是否有誤。

判定之後,再用耳機告訴主審,

做出判決(維持原判或是改判!)。


 

行使電視輔助判決機制,可以減少誤判,

才不會讓誤判影響到比賽最終的結果。


 

 


 

者︰心靈園丁 義哥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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